当前位置: 首页>>机构设置>>财务处
联系我们:0315-2736297
 
通知公告
 
 
 

校内链接







相关链接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采购,是指学院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财务部门管理的资金进行设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设备采购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院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院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
2.制订学院设备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3.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
4.代表学院与供货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5.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6.完成学院及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要依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的需求,以教学为中心,以保障教学需要为目的,确定采购项目,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年度采购计划的制定,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原则,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申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合理选型,超前谋划,成组配套,形成能力。新增实验项目和增加实验设备台(套)数,需经教务处确认。
第七条  对拟立项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组成论证小组认真进行考察、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小组组成人员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考察内容应包括对已开出类似实验项目的有关院校的实验情况及相关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编制采购计划,并对已经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确定采购方式。
第九条  确定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由设备申购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拟邀请供应商,推荐拟邀请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对所推荐的供应商,设备申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对单台设备价值超过2万元或项目总价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由设备申购单位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等组成考察小组对拟推荐供应商进行商务考察,设备申购单位负责对拟采购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技术考察(考察对象原则上不少于两个使用单位),并由设备申购单位负责写出考察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确定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其考察、论证的要求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确定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外的采购项目,执行2007年26号《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往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外的采购项目,应填写《采购情况备案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目录的设备,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等,经院领导批准,可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采购。对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外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在具体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设备采购单位应对采购工作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自律。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采购政策和采购纪律;
2.严禁个人代表学院或单位与供应商单独洽谈采购项目;
3.严禁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向供应商索取或变相索取回扣和变相回扣;
4.严禁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收取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变相回扣。
第十五条  学院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院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有关情况;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设备采购单位应不定期地向学院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学院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单位和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学院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设备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向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作为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院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备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停止采购。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院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对应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3.对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进行监督;
4.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设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结果无效,由学院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管理办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采购情况备案表       NO:
项目
名称
 
承办
部门
                 
承办人
 
 
 
供应商名称
一次报价
二次报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议采购
结果
 供 应 商 名 称
采购价
 
 
 
 
 
 
 
 
 
 
 
 
   经办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采购结果确认
 
 
 
 
                           确认部门: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制作维护
技术支持:AIYA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