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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  学院国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系、部、处(室)作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要依据其发展规划,制定出年度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申购部门提出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并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年度申购表》(见附表),经各系、部、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系、部、处(室)务必认真填报,避免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 ;  
(二)属于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院各部门的购置计划,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全院国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通过,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国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五)各部门确需预算外大额资金的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需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财务处向财政局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批复后执行政府采购。
(六)各部门确需预算外小额资金的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需经主管院长、院长同意,使用自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冀政办(1998)14号文件《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要求,对列入目录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零星物品,必须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执行政府采购;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市场调查,对商(厂)家信誉、产品技术性能、价格等进行考察和比较,并核实使用单位的原报计划,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审核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所作标书的条款,共同认可后方可签字;
3.由学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作为用户代表参与评标谈判;
4.国有资产订货、签约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订货合同,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或政府采购办批谁为自行采购项目的,按唐职院[2007]26号《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经济往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批准为自采的国有资产,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到国有资产部门打印《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单》、条形码,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凭验收单登记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并粘贴相应资产的条形码;经办人凭发票、验收单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各申购部门通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申购部门可随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了解本部门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是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其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各系、部、处(室)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实物的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并定期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国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各使用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要如实填报《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经国有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作调账处理;
(五)各系、部、处(室)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即账与实物核准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报废(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使用部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申请表》(见附表)经使用部门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并由专家组组长、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院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并会同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办理,使用部门无权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学院所有。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处置单》,经使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院领导签字后,将处置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资产使用部门,应每年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可能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学院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学院国有资产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情节严重,造成学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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