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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唐职院字〔2007〕52号(试行)
 
根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院长、分管部门的院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分级管理的管理框架,分级负责,确保各级责任人在财经工作中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统一领导是指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学院有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集中核算学院的一切收支活动统一由财务处管理并进行集中核算。
分级管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院长、分管部门的院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分级管理的管理框架。各级领导在各自管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学院统一的方针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实施管理权。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核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充分体现集中领导与分级负责,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申请,审核人应当拒签。
1、学院预算草案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学院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执行。各分管部门的院级领导根据预算指标,在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内行使审核权,各部门要确定经费审核人,并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备案。经费审核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对经费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以及非经费审核人审核的经费使用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2、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审核审批、报销。实际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财务负责人要严格控制经费指标的使用,保障下达指标期间的正常支出需求,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以及其它活动发生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
1、学院经费审批按照“切块管理、逐级审核审批”的原则执行,各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实施审核,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对系部经费已实行包干部分的支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由系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和其他处室的经费支出先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核,再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2、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标准、范围的支出,按上述程序执行。
3、超预算指标、无预算指标需调整预算时应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审批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根据财力追加指标。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各项经济活动开支不得化整为零,避开各级审批人员监督。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或使用方案,经有关人员论证后提交议定。具体支出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再由财务处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付款,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经办人办理用款、报销业务,必须持有审批手续齐全的用款审批单或原始凭证,用款审批单上要注明用款单位、用途、金额,原始凭证要真实、有效,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财务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或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大写金额没有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被盗,要取得原签发单位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证明要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加盖原签发单位财务章,才能作为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相关证明人证实及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8)院属各部门之间在经费指标内的款项结算,一律由财务处通过经费指标转拨的形式进行转帐结算。
(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应收账款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和预付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3、借款人
申请借款,必须有经费来源,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方可向财务部门申请借款。财会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或无资金来源、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无来源、超预算的借款。个人私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4、各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暂付款借据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证实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和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5、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要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
6、借款人必须在办事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结算,借款超过一个月不结账又未向财务部门讲明情况的,财务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1)向借款人发出催报借款通知书,限期报账或归还借款。(2)到期不报账或不归还借款者,停止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一切借款直到借款人清账为止。此期间发生的问题由该单位负责。(3)财务处通知本人,从借款人下月的工资中逐月扣还借用的公款,直到扣清为止。(4)离校人员的应收款要在结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5)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7、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从严控制参加市外的各种会议人员,并注重办事效率。凡因公出差人员,均应在事前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审批借款手续,同时接受学院有关处室委托代办的其它公务事宜。出差人员不得随意超标准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严禁公费乘坐出租车。
    8、学院基建维修项目,事先应由总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凡项目经费总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报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凡项目经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均应由三个以上工程队参加竞标,学院择优选定,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使费用做到最省,结算时要提交:
①项目审批报告
②招标采购的全部文件、合同
③项目验收报告
④项目审计报告
⑤项目预决算报告
9、学院各部门购置设备,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属国家规定专控商品,必须先办理控办手续后购置。
10、职工探亲差旅费归口人事处审核管理,计划生育支出归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工程 服务 维修类项目计划申请表
    2、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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