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部教师管理条例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于是特制定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热爱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的临床带教任务,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院规、院纪,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注重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
三、发挥教师主导作用,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尤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言传身教,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循循善诱,热情关心。
四、确立现代教育理论,掌握先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方法。具备竞争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崇尚科学,敢为人先的时代精神和对高等教育事业不懈追求与创新的精神。
五、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根据教学安排,在教研室主任的指导下,努力学习本专业,提高自身责任。
六、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随意增减课时,佩带无线通用机的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机。
七、任课教师对拟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处处兼课、听课或由其他活动时,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任课,必须事先请假,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调课前要提前三天向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不得自行处理。对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八、教师应聘到校外兼课应在确保完成本校各项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应聘,为了保证校内教学和科研的完成,以及校外兼课的质量和教师自身进修提高及健康,兼课不宜过多。
九、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填写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一份自备,一份交系部,一份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