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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学院分别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务工作的主管院长担任,委员8名,由学生处长及一名学生处工作人员、教务处长及一名教务处工作人员、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复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 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时,要提交“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在系及班级)、申诉事实与理由、申诉要求以及申诉日期。书写“学生申诉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笔录,并由申诉人签章。
    第九条 学生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学生申诉的时限,超过申诉时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做出复查决定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收到的“学生申诉申请书”进行审查,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复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决定时间的,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开展必要的查证。
    对申诉内容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学院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告知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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