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和校徽,搞好教学和校内联系,制定本规定。
1、校徽是我院发给学生的学籍证件。
2、新生入学后,发给每位学生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由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手续领取,不得代领。
3、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带,要注意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使用各种手段冒领、多领,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学生证如有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费收据到学生处办理补领手续。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的学生,统一使用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应在学生证中乘车栏目内,如实填写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不填写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学生入校后变换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修改乘车区间的,学院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6、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转学、退学、毕业及开除学籍,均应在离校前将学生证、校徽交还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