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理顺工作关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院内请示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系(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学院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单位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或先斩后奏。请示是指各单位将问题或建议向院领导提出,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指各单位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或领导询问。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必须向学院请示的事项:
1、干部外出;
2、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邀请上级领导或校外人员来本单位参加各种活动;
4、举办、承办或参加非本单位独立进行的各类活动;
5、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组织;
6、外事活动;
7、对外宣传;
8、涉及全院的重要活动;
9、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的解决方案;
10、其它需要请示的事宜。
第六条 必须向学院报告的事项:
1、执行学院决定及落实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
2、上级领导以及外单位领导来本单位视察、指导、考察工作的情况;
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4、各项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典型事迹;
5、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
6、外单位人员来校或针对学校进行活动的情况;
7、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8、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9、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0、其它应当报告的事宜。
第七条 干部外出应按程序请示。
(一)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离市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请示;副院长、院长助理离市外出,应经院长同意后向书记请示。院领导外出前均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班子相关成员通报。院领导回院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书记、院长。
(二)中层干部外出,按学院干部请销假制度办理。外出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或准假人汇报。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按学院有关预案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告程序:
(一)凡各单位向学院请示报告的,应先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办公室。
(二)各单位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报送办公室。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将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三)办公室签收后要编号、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院领导签署批办意见后,由办公室回复呈报单位予以执行或按批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请示报告办结后,由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条 请示报告由办公室视有关事项分别呈报分管院领导或书记、院长。如遇分管院领导不在,但又须迅速处理的急件,可直接送书记或院长批示。
第十一条 在处理院领导批办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事项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可多头请示,也不可越级请示(特殊情况除外)。抬头应一律写“院领导”,不直接写“某某领导”字样。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凡涉及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请示、报告,由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直接呈送党委组织部;凡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查处具体案件的有关请示、报告,由单位直接报送学院纪委或监察审计室。
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请示及报告按业务隶属关系办理。
第十四条 “请示”的处理一般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呈报单位,紧急事项的请示按规定时限办理。
对“请示”,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凡呈报请示的单位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办公室查询批办情况,超过一周可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查询。对无故拖延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