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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技术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2007-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教育技术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教育技术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凡发生教育技术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教育技术中心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当天向分管学院领导报告;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者)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者)要立即口头报告分管学院领导,待原因查清后,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条: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先向保卫处和分管学院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
第六条: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制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坚持斗争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育技术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必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专家鉴定或经教育技术中心主任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难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酌情经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还应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二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对公私两用设备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机械产品,一般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
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质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经系(部、处)签署意见后,送交教育技术中心签署意见,报分管学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有关的文字材料由教育技术中心保管,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赔偿费,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调查证明,报院长批准,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院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可采取适当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教育技术中心
2004年9月1日

 



(文章来源:教育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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