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组织部首页   制度条例     基层党建     干部工作     党校之窗  

首页>>机构设置>>组织部>>干部工作>>干部考核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中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的奋发有为和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工作不作为、履行职责不利,或信访举报、各类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渠道等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发现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

第三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履行职责不利或不作为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调查审核后其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三)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四)在政治思想、遵守纪律和制度、工作精神和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个人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帮助教育并引以为戒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第四条 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干部存在问题后,经初步核查认为有必要的,即可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由纪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由纪委、组织部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五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六条 谈话人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被谈话人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陈述和申辩,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批评提醒,防止出现严重错误。严禁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谈话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谈话人等;被诫勉人应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主动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应当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天内按要求向纪委、组织部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

第十条 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处理谈话结果。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应当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实施诫勉谈话后,纪委、组织部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个月内将谈话情况向学院党委报告,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五日

 




Copyright(c)  2007 .http://www.tsvtc.com
版权所有 ©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