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辅导员属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经学院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现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如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教师职称。具体规定如下:
一、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必须执行下列程序:①由辅导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分别交本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②由教务处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教师听取辅导员试讲。③通过试讲,由教务处提出该辅导员是否可以上课的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④在教学需要时由教务处安排课程。
三、已担任教学任务且符合学历要求的辅导员,可以参加本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并免除第二条规定的程序。
四、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辅导员 教师资格 教师职称 认定
发:学院党群组织、系部处室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5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