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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职工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05.4.15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师、科研和教育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与科研动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应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
        一、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一)学术会议主要指国际、国家、本省或本市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或与学院所办专业相关的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参加者应为在会议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同时取得大会交流资格的第一作者,否则不准参加。
        (二)同一会议原则上只能派1人参加,参加者应代表其他人进行交流、并代为领取论文证书。
        (三)每人每年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且本学科骨干教师轮流参加同一学会学术活动。专家、教授、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重点(示范)专业学术带头人、学术专著和教育部、卫生部、与本专业相关部委规划教材的编委、国家和省级(含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人员或专业学科组组长,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超过1次。
        (四)已经在杂志发表的论文,重复被学术会议录用者,不得再参加会议交流。
        (五)在黄山、庐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西双版纳、三亚等风景名胜区召开的会议以及会后安排到以上地区参观考察的会议,一律不得参加。
        (六)参加国内的学术会议,须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凭会议的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的学术论文,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科研处备案。所需经费由系部经费支出。
        (七)参加国际会议,须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凭会议邀请函,由系部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八)国内会议报销标准: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会议,会务费、资料费等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本省会议会务资料费等不超过4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费、交通费报销,按上级财务管理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九)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需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填报和提交有关的材料,加盖所在系部公章后,方可报销。
        (十)为提高会议的受益面,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系部领导和本教研室传达汇报;会议资料必须交所属系部资料室保存,个人需要,可借阅或复印。
        (十一)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回院后,须在两周内向科研处(国际会议还须向办公室)填报和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
        (十二)参加对本学科、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短期培训班,须经教研室充分论证,选派专业对口的教师,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批。报销标准及经费支付办法参照学术会议的规定执行。
        二、主持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一)主持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必须先提出计划,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学科建设相吻合,并有助于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地位。
        (二)主持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需报科研处审核,院主管领导批准。主办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需先向科研处递交会议方案,由科研处会同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将会议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邀请通知。
        (三)为了扩大学院的影响,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支持以学院名义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会议经费采取“以会养会”的原则。学院可视会议的规模和影响,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5000元。
       三、邀请国内外学者进行交流
        (一)凡是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根据学院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少而精,注重实效,应邀人员必须确有专长,为我院之所需。
       (二)经学院认定的高级访问学者,可享受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的待遇。
       (三)邀请学者的费用,原则上由发出邀请的系部承担,涉及全院范围的可由学院承担。
       (四)学院教师被邀请外出讲学,其差旅费、住宿费用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支付。
       四、院内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
       (一)院内各系部经常性的学术活动,由系部组织安排;跨系部的学术活动,由有关系部和科研处共同组织。
       (二)科研处根据学院实际,不定期组织各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为了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和学术地位,凡挂靠学院的省级、国家二级以上的学会、研究会、协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直属学会,学院将根据学会、协会的级别以及学院人员任职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团体会费。
       五、外出考察
       凡由学院(含院办、教务处、科研处等)根据学院发展或学科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决定派员参加的会议、考察项目,有关经费由学院承担。系部自行组织的外出考察,费用由系部承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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