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校风校纪,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学院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系部、各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严格管理,实行院、系(处)分级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
3、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保护学院的安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院的治安秩序,侵占、损害学院的财产和权益。全院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
4、学院各部门在大力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要把安全稳定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部门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作为评奖、评先及部门负责人晋级、提职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安全管理
校 门 管 理
1、本院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外来民工、临时工等,凭院保卫处所发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2、来访客人须凭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经门卫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学生上课期间及晚22时至次日早7时不准会客。
3、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须持身份证、记者证和来访证明信,征得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采访过程中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有权制止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4、携带公物出校门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到保卫处签字,出校物品与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物品出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传达室登记。
5、自行车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
6、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外机动车未经门卫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22时至次日6时,有特殊情况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需持有关部门证明方可入校。
7、校门外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不准停车、摆摊设点或做各种经营活动。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1、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
2、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进入学校,未经学院保卫部门批准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教学用存放剧毒、放射性药品的部门,必须到保卫处备案。
3、未经学院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准进校经商;经学院批准的临时来校设点服务的人员,须按指定地点、时间摆卖,不准乱摆和流动叫卖;个人雇请的服务人员事先应向学院保卫部门登记。禁止废品收购人员进人校园。
4、学院各部门以及学生勤工俭学部门所开设的各类服务点,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合法经营。
5、严禁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哄闹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活动。
6、严禁骗取、敲诈勒索公物及他人财物、禁止盗窃、毁坏他人交通工具及公共设施。
7、严禁私拆、私藏、毁弃他人信件等。
8、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和捕杀鸟类。
9、禁止在校园制造噪音。在校的工程队、维修队需经学院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午休和22时至次日早6时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不得从事与施工无关的事情;任何部门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影响他人休息。
外来人口管理
1、凡本院雇请的施工队、临时工,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外来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和有效证件到学院保卫部门备案,并办理临时出人证等相关事宜,离校时交回证件。
3、临时工、施工队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施工队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队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场所管理
1、院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做好安全工作预案,经保卫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有专人负责维持好场内、外秩序。
2、院内举办舞会、电影、录像及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准在院外张贴广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院外人员参加。
3、出租房屋、教室及文化体育场所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维持好秩序。
院内交通管理
一、学院办公车辆、教职工车辆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凭学院通行证进出校园,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二、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进入校区禁止鸣笛,车速不超10公里每小时,不准在院内练习驾驶一切车辆。
三、车辆停放要求:
1、师生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等要停放在车棚或临时停放处内,不准在楼道、办公楼、教学楼内停放。
2、学院本部办公楼门口两侧停车位为学院办公车辆专用停车位,教职工车辆一律停放到学院北门附近的停车位。东西两院由保卫处指定停车位。
四、车辆进出、停放在校园内,出现磕碰、划伤、丢失等相关问题,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食堂、小卖部送货车辆等,应由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提供送货方的相关情况,并到保卫处备案。进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出校园凭接待方签字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内部保卫及安全管理规定
门卫人员管理规定
1、门卫及巡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门卫管理规章制度》,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服务。
2、值勤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迅速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上岗须佩带值勤标志,严格履行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不得在值班室看电视、阅书报、干私活及与他人闲聊。
4、携带包裹等物品出校门的要认真查看或凭有关证明方可放行,对来历不明或其它可疑情况要迅速报告。
5、来往车辆出入校门,须问明事由或凭有关证件登记后放行,并告知不得在校园内鸣笛和超速行驶。
6、对翻越校门、院墙及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不下车的应予以制止,并提出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恶劣的及时上报。
7、加强校门一带治安秩序管理,不准各类车辆在门前停放,禁止各种商贩摆摊设点。
8、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不允许外单位或个人在大门一带张贴广告、标语等。
9、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校卫队“110”管理规定
1、受理并及时处理刑事、治安案件(如打架、盗窃、破坏公共设施,侵犯人身权力等治安问题)的报案,警戒突发性刑事、治安事件现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2、受理火灾、院内交通等灾害事故的报警,及时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公私财产。
3、受理各种其它紧急危难求助。
4、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没有紧急任务时,负责学院的治安巡逻,检查门卫值勤情况。
5、值班员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后,立即给予答复或组织人员出警,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处置。视问题轻重逐级上报。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
6、巡逻队担任保卫处“110”出警任务,在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
8、求助事项不属于保卫处“110”职责范围的,值班人员须向当事人解释,并酌情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其解决问题,态度要和蔼。
户籍管理规定
依据《唐山市公安局户籍改革实施细则》及辖区派出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凭本人《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近期免冠黑白身份证照片两张及辖区派出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系、部收齐后,上交保卫处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1、学院保卫处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负责管理我校集体户口。业务上接受派出所的领导。
2、在校生集体户口页由辖区派出所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户口页的同学必须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3、一经落入学院集体户口,不得随意动迁。学生退学、开除须持教务处开据的“证明”、“退学清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中途迁出,必须在接管派出所开具“准入证明”方可办理。
4、应届大专毕业生,自愿申请户口保留的,经派出所同意后只许保留两年。户口留校托管期间,不负责开具相关证明及身份证办理。
5、应届中专毕业生,户口必须随本人毕业迁出,派出所不予以保留。相关事宜由保卫处负责办理,交各系部统一下发。
6、迁移证未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录取通知书不一致或其他几项有误的同学,请速与迁出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更正无误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请本人保留身份证号码备用。
7、毕业生来校办理户口迁移,需本人携带毕业证、身份证亲自办理。
8、派出所规定落户手续完毕后,方可办理身份证等相关事宜。
9、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需携带相关证件,经学院有关部门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户口事宜。
10、已被学院正式录用的调入人员,须凭相关证明到学院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信息收集、处理、报送管理规定
1、有针对性的在师生中培养信息员。及时了解和掌握不同层面人员的思想动态,更好地维护校园稳定。
2、各部门要安排思想过硬、办事严谨、热心参与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为信息员,负责将身边发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及时反馈给保卫处,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3、信息员反馈的情况,必须做到反应灵敏,渠道畅通,信息准确,反馈及时。不得延报、误报信息。
4、保卫处接到情况后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学院领导及主管部门,并配合各部门做好事态处理工作。
5、各部门出现漏报、迟报、瞒报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等现象,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制、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1、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会议,引导学生知法、懂法,保护自身权益。
2、进一步加强学院法制教育的队伍建设,充分挖掘学院内部潜力,培养部分精干的专职教师、法制辅导员,作为法制教育的骨干队伍。使他们不仅深谙学院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比较系统的法律科学知识,充分发挥政治学科在法制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3、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为主,本着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4、各系部根据各自学生实际和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5、组织好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利用发生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6、与校外人员或其他陌生人交往要增强警惕性,防止受骗上当,必要时可向校园110报警。
7、根据需要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8、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以及人生观、心理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防火、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规定》及我院的有关消防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教育。有计划的组织本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演练,提高灭火技能,并做到知火警电话、知消防水源、知学校重点部位、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3、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总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或功率较大的家用电器。各办公室、宿舍、教室、实验室、食堂等所有电器做到人走断电。
4、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定期对全校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对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5、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
6、化学实验药品要作到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7、注意校内灭火器材维修保养,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更换,保证消防器材、标志处于完好状态。
8、部门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向“119”及保卫处电话2736110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9、各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对重点部位高度重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杜绝不安全隐患。
10、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限期改进,不要出现人为隐患。
第四章 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秩序之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并结合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在院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者。
2、酗酒闹事、行凶伤人者。
3、用下流语言、行为调戏、侮辱妇女及其它流氓行为者。
4、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5、擅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进校者。
6、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礼堂、活动中心、教室、阅览室、食堂、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
7、爬越学院围墙不听劝告者。
8、制造噪音、干扰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及他人正常休息;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音量过大、大声喧闹、影响他人,不听劝告者。
9、未经同意私带自己的亲友、家属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活动或使用仪器设备,以及把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自己的亲属。
10、在校园内违章饲养宠物者。
11、违反规定、买卖无牌无主自行车者。
12、偷窃公私财物、折款在200元以下者。
1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者。
14、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造成后果者,给纪律处分或视情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地方,图书、资料馆室、施工现场、计算机仪器设备室等重点消防部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的,或在消防重点岗位临时动火不申报者。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电器(电炉、取暖设备、电热器)等。
3、违反消防报建规定,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的建筑及装修者。
4、故意破坏挪用消防器材者,经保卫部门劝阻仍不予整改者。
5、堵塞消防通道,不及时整改者。
6、对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不予整改者。
7、指使他人或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操作、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火灾者。
8、拒绝、阻碍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或制造伪证,企图掩盖违法违纪事实真相,从严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犯错误或违法违纪,有检举、揭发他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当事人或单位对违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师生员工、教工家属以及来院外单位人员。
2、未满十八岁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受处罚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3、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负责解释。
20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