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我院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知识结构和学历层次,更多地培养、引进教学急需的高学历人才,特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
第一条 我院引进人才的范围为通过全国统考统招、按时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双证)的研究生,学院不再引进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含教职工子女)。
第二条 凡我院引进的研究生均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学院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低于30000元,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低于20000元,只取得博士学位的不低于10000元。
(二)学院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科研启动金15000—30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金。
(三)学院发放研究生津贴:除假期外,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只取得博士学位的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00元,只取得硕士学位的100元(含原省内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
二、培养
第三条 根据学院师资建设和教学需要,我院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报考统招研究生须在服务期满以后方可报名。
第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取得学位后可享受第二条第(三)款待遇。
第五条 进修
(一)学院鼓励教职工业务进修,但要服从教学和工作需要。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和推荐人选,选派教职工外出进修。
(二)属于跨专业急缺的人才脱产进修,进修期间享受院内津贴(专任教师享受行政人员津贴),进修期间的学费、路费、教材费由学院报销,但不再发给其它任何补助费;其他脱产进修人员,按学院津贴发放办法执行,进修期间的学费由学院报销。各类进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天报销10元,但每年报销总额不超过1500元。
(三)新引进人员来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脱产进修。
(四)上学、进修回校的教职工,从回校之日起,一般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脱产进修。
(五)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必须在报名之前完成审批手续,凡先考试后申请的,学院均视为个人行为,一律不予批准。
(六)教职工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必须安排在业余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上学、进修程序
(一)申请人持拟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进修的相关材料,下同)到学院人事处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上学进修申请表。
(二)申请人持招生简章和填写好的申请表找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持招生简章和申请表找主管院领导审批。是专任教师的,先到教务处审批,再找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申请人将招生简章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的申请表交学院人事处,由人事处呈送学院有关领导研究审批。
(五)审批结果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并办理报考进修手续。审批材料由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上学、进修的教职工在离校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知本部门领导,以便妥善安排工作。
(二)入学前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人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三)上学进修人员离校前到人事处签协议。
三、考核
第八条 为了使研究生和只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我院将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工作,从报到之日起每两学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九条 研究生和只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一个考核期内应完成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等同于该教学工作量的其它工作。教务处、人事处要搞好每个考核期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每个考核期内至少要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硕士研究生和只取得博士学位的在每个考核期内至少要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博士研究生在每个考核期内至少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
第十一条 在一个考核期内不能达到以上考核要求的,学院将对本人提出警示,并从下一个考核期开始停发研究生津贴,若该考核期达到了规定的考核要求,从下一个考核期恢复发放研究生津贴。
四、管理
第十二条 我院引进、培养的研究生及接收的本科生的服务期分别为:本科生4年,硕士研究生6年,博士研究生8年(以上均含一证情况)。我院培养的研究生服务期自学习期满并回校工作起计算,我院引进的研究生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我院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报考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其服务年限按学院规定的服务期累加计算,但不同学历、学位时期的服务期不能相互抵顶。脱产上学的,其上学期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十四条 凡引进、培养的研究生及接收的本科生继续深造都要与学院签订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报考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读期间的学费由自己垫付,取得学位后,学院承担上学期间应报学费的50%,分五年报销,每年报销应报金额的20%。学业不成未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不予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我院引进的研究生及接收的本科生服务期未满,申请离校或报考统招研究生者,须办清下列手续:
(一)退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退还科研启动金及配备的电脑及其它办公设备,退还按引进研究生分配的住房。
(二)向学院交纳违约金:服务期每减少一年按本科2000元,硕士研究生3000元,博士研究生5000元交纳,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七条 我院培养的脱产研究生不回校工作或回校工作服务期不满的,要偿还其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学费、工资及各种津补贴等费用。
第十八条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二○○六年八月一日
题词:引进 人才 规定
发 :党群组织 系部处室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8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