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指南(试行)》是整个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对评估的目的和意义、评估的指导思想、评估的工作方针、评估的基本任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述和思想上的统一。同时对评估的工作依据、原则、程序、学校自评工作、学校搜集整理提供的主要信息、专家组评估工作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评估的工作依据是:教育部制定的《评估方案(试行)》、《评估工作指南(试行)》、《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状况制订的评估指导性文件。各省在开展评估时,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评估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
评估的原则是:
1.学校内部自评与外部专家评估相结合。专家评估与被评学校学生和教师对本校自评评估相结合。通过内外结合的评估,有效地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2.条件、过程、目标、结果相结合。既要重视“硬件”条件,更要注重“软件”建设;既要重视过程,更要重视结果,即更加重视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3.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评估一定要抓住重点,对重要指标要予以特殊控制。
4.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既重视学校的现实状态,更要重视其与时俱进的状况,重视其发展过程的进步程度与今后的改革发展趋势。
5.符合性与多样性相结合。评估工作关注的基本要点是三个“符合度”,即学校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符合社会、学生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程度;学校实际工作状态符合学校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程度;学校人才培养结果(毕业生)符合学校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程度。抓住三个“符合度”,有助于实现学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防止千校一面的趋同倾向。
6.规范性和创造性相结合。在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强调学校开拓创新,办出特色。
7.注重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效率和效益相结合。
评估的程序
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列为当年评估对象的学校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1.学校自评,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成员对被评学校上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到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形成专家组与被评院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以及向省级评估委员会提交的评估结论建议和评估工作报告。
4.省级评估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结论建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
5.学校根据公布的评估结论和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6.教育部将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教育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自评工作
参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评估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自评工作。自评工作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自评工作重点要放在加强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
1.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有关评估的文件,准确理解《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掌握各评估指标及观测点的内涵与等级标准,以及学校特色或创新项目要求。
2.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管理发展的成果、经验和特色,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制订整改的方案和措施,把“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落到实处。
3.按评估指标、观测点的等级标准和特色或创新项目要求,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主要信息。提供的资料可分两类:一是各评估指标的依据材料,需单独成卷供专家组审阅;二是其它背景材料和原始材料需列出目录备查。
4.组织校内专家和干部、教师,按评估指标和观测点的权重系数进行分项自评赋分,并提出各二级指标的自评等级建议。必要时,组织专门小组,系统总结学校改革创新成果,确定学校特色或创新项目,撰写特色或创新项目的论证报告。
5.填写学校自评结果汇总表和学校分项自评结果一览表(内容包括指标名称、自评等级、评定该等级的依据说明、证据或佐证资料目录四个方面)。
6.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领导审定,最终形成学校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学校概况(沿革与现状);(2)自我评估(包括在改革、建设、管理、发展总体上取得的成果和自评结果);(3)特色或创新项目的简要说明;(4)存在的主要问题;(5)整改方案、思路及措施。
7.自评材料和数据的准备应本着实事求是、少而精的原则,充分体现针对性、原始性、真实性,不允许临时突击修改原始材料和数据。对于修改原始材料和数据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严肃处理。
学校搜集整理提供的主要信息
1.学校基本状态信息。
2.按评估指标要求提供的主要信息(主要提供原始材料)。包括六项一级指标和特色或创新项目,六项一级指标分为十五项二级指标(其中八项为重要指标),78类主要信息。
专家组评估工作
1.专家组的组成
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教育部高教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受教育部高教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与派遣,承担赴被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或抽查的任务。
专家组的人员7至8人组成,从专家库中选调,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专家组成员的条件是:对高职高专教育与管理理论有较深的造诣,熟悉高职高专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对教学评估工作比较了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校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
(2)以掌握的学校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按评估方案分项赋分、评定等级(每个专家赋分到小数点后2位,专家组综合赋分到小数点后1位),并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3)对学校申报的特色或创新项目,在现场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投票确认,必要时也可进行咨询或答辩。
(4)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进行系统分析,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并与被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5)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3.现场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现场评估时间为四天。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包括:听取学校领导自评报告、参观教学基础设施和实验实训条件、查阅资料、实地观察、问卷调查、听课、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个别访谈、技能测试、专业剖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