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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225号

(2006-05-30)
关键字: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摘  要: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自2003年开始,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

  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学校试评,我们制定了《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评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1.评估范围: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2003年12月对部分申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学校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方案》进行自评,并申请、接受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方案》进行自评,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评估程序:

   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将自评报告及专业设置有关资料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学教育结构、举办单位布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专业设置申报时间,联合上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申报后,适时安排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实地考察评价后,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经研究审核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专业是否设置,并将评估结论通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申述,高教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

  ②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完成自评后,将自评报告上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研究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自评报告和省级行政部门研究意见后,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抽样考察评估,不合格者,停止医学类专业招生。

  各有关学校应根据《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积极进行评建工作。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有关学校转发《方案》,并部署本地区评估工作安排。

 

附件: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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