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保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唐山市2001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唐职改字[2001]1号)的精神,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列考评项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业务技术工作实绩(40分)
1、教学工作量(26分)
由教务处提供全院专任教师近三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作为满工作量,满工作量得23分,超过满工作量10%(含10%)以内得24分;超过满工作量10%以上、20%以内得25分,超过满工作量20%以上得26分。不足满工作量10%以内得22分;不足满工作量10%以上得21分。
2、教学成果(5分)
指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成果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评出的优质课、示范课、引路课;教学比赛中的等级奖;指导学生获得各学科竞赛活动奖,本人获指导教师奖者;优秀教学软件。(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1分)。
赋分标准:获国家一等奖5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3.5分;省级一等奖4.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5分,优秀奖3分;市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5分;院级一等奖3.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5分,优秀奖1分。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奖励不能重复赋分。
3、学生评教(5分)
由教务处提供近三年评教结果,每个优秀赋1分,每个合格赋0.6分,累计不超过5分。
4、班主任工作(4分)
由学生处提供近三年班主任任职情况,局以上优秀班主任赋4分,学院优秀班主任赋3分,其他班主任赋2分。
行政、教辅人员技术工作实绩得分,取当年申报职称的教师该项得分的平均值。在此基础上按院级加平均值的20%,学院中层加平均值的10%,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业务技术工作能力(20分)
1、述职答辩(15分)
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述职答辩,评委会依据述职答辩和申报者在技术工作中起的作用以及解决技术难题情况赋分,最低分为9分。
2、群众评议(5分)
由系部处室组织评议,参加评议人数不能少于7人,处室不足7人时,可将工作性质相近的处室合并。
三、科研与成果(6分)
1、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市(厅)、局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额定人员与分数:
①获国家成果奖(一等6分,二等5分,三等4分),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1分;额定人员:一等前6名、二等前5名;三等前4名。
②获省部级成果奖(一等5分,二等4分,三等3分),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1分;额定人员:一等前5名、二等前4名;三等前3名。
③获市(厅)奖(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1分;额定人员:一等前4名、二等前3名;三等前2名。
④获局级(一等2分,二等奖1分)额定人员:一等前2名、二等前1名。
以上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1分。
⑤获学院级(一等1分,二等0.5分),额定人员:一等前2名、二等前1名;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0.5分。
2、以上是同一内容或主要内容相同的奖项,获不同奖励按最高奖项赋分,不得累计;不同内容获不同奖励奖项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6分。虽不在额定人数内,但获得了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奖励证书的均计1分。
3、专利:发明专利:4,3,2,1分。其他专利:3,2,1分。合作项目完成人依次递减。
科技成果、专利等,与本人所从事的本专业工作相关内容的得分;联系不紧密或不相关的不得分。已完成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而未评等级的,按同级奖项最低分降一分标准赋分。
达不到上述水平者,按降一档赋分。
各种科技成果及成果奖励均凭证书或发证机关文件赋分,其他证明无效。
四、论文论著(9分)
1.论文:共四个档次,即独立完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9,8,7,6分;被ISTP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5,4,3分。
(2)在国内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4,3,2分。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2,1,0.5分。
(4)在其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1.5,1,0.5分。
凡在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下的,降一档次赋分;题目虽不同,但主要内容相同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最高级别一次性赋分,不得累计。
2.论著(教材):共四个档次,即独立完成、合著者的主编、副主编、编著者。如一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中有多个主编、副主编及编者,则每位参编人员,必须承担两万字以上内容的编写任务方能赋分,按排名先后赋分。
独 著:7分。
主 编:5,4,3,2分。
副主编:4,3,2,1分。
编 者:3,2,1分。
译著按同档次下降1分。合著中不同角色,按最高分计算,不得累计。
论文论著赋分最高不超过9分。
五、年度考核(5分)
在任职期内每得一个优计1 .5分,每得一个合格计0.8分,最高加到5分。
六、荣誉称号(5分)
指任现职以来的荣誉称号
1、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模范(先进、优秀等)教师、教育工作者;政府授予的行政6种奖励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单独颁发的单项奖励。
2、奖励级别的确定:主管部委和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视为国家级,其它依次类推,教育行政部门单独颁发的奖励,按下一级政府奖对待。
3、赋分标准:国家级赋5分,省级4.5分,市级4分,县级3.5分,院级3分。同一年度同一内容获不同奖励,只计最高奖项分。
七、任职资历(5分)
按取得任职资格年限(周年)赋分。初晋中任现职满4年,中晋高任现职满5年赋3分,以后任职每满一年加0. 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八、工作年限(5分)
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周年)赋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下(含5年)赋3分,以后每工作满一年加0.3 分,最高不超过5分。取得本科学历以前的工作年限二折一计算。
九、学历(5分)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赋5分。
只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但未取得学位赋4.8分。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赋4.8分。
只取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但未取得学位或取双学士学位赋4.5分。
大学本科毕业赋4分。
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取得双专科学历赋3.5分。
专科及以下学历赋3分。
此办法由人事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15日
主题词:中高级 任职资格 考证办法
发 送:党群组织 系部处室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
(共印60份)